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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住泾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行至泾川县汽车站附近,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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