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车行至泾川县汽车站附近,被民警查处。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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