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涟水县**区**新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2日21时1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从涟水县蒋庵街回家,行驶至小区北大门口时,撞到门禁桩上,经调解后离开现场回家,后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进行血样提取时是否存在二次饮酒事实不清,认定许某某危险驾驶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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