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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栋**室,现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乡**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21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吃晚饭时喝过酒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皖H****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观区集贤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集贤南路商校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许某某血中乙醇含量达到136mg/100ml。

另查明,许某某案发时持有有效的A2E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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