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得胜镇方向往竹山县大庙乡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得大路11K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摔倒,造成驾驶人许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检测,许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1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16mg/100ml。经竹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郧西鸿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T6.7.8椎体爆裂性骨折并T6-7节段脊髓截断致其截瘫大小便失禁,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其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4年度,许某某被评为精准扶贫户;2019年10月30日,许某某领取竹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制发的社会救助证;2020年4月24日,许某某领取竹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使自己成为高位截瘫,代价极为惨痛。案发后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着人性化执法办案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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