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西营城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西营城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长春新区**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大路高铁站东1公里处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许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相对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