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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公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邹某市****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住邹某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邹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邹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2017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8日、2019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9月19日、2019年8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邹某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8月1日22时10分左右,许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掉头释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事故,致两车损坏,许某某受伤。经对许某某抽血化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许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某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后许某某辩解所驾驶车辆为燃油助力车,不应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且涉案车辆被许某某取回后已自行处理,无法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机动车进行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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