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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街**段**号**栋**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R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途经红花岗区桃溪路口、东欣大道、银河路往银河路土地坝还房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还房小区路段停车时,该车右前侧车体与由石浪涛某某驾驶停靠在道路边的贵CC****号小型轿车左后侧车体碰刮,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出警时发现许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后经检验,许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72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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