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外出,途经诏安县太平镇走马村后倒路段时被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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