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号**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北滩镇现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滩镇小红沟村200m处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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