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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社**号,住平川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镇**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许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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