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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7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滁州市****处副处长。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14分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滁州市琅琊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字路口以南约50米处时,被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依法鉴定,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2020年11月2日,许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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