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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11990********,初中文化程度,额尔古纳市**矿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23时07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河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街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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