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19〕4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30327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0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J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街驶出至南山闸村**鞋业公司门前处,在倒车停放时与胡某某停着的一辆浙J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车辆照片、谅解书,接警单详情;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证人苏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交通事故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