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小区**幢**室(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9****小型轿车自桐庐县城南街道乔林路出发途经桐君街道富春路一桥北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乙醇含量为92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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