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桂L9****号牌小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横三新区四五巷12号之三(284县道下行11公里277米)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4.4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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