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R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267省道下行36公里73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0.0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