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销售员,现住台山市**街道**路**居**号**房。2020年3月12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喝酒后驾驶粤J*****号小轿车由台山市富城大道往环市中路中环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台山市环市东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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