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8〕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3日20时许,2018年1月23日20时许,2018年1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朋友在太元路“川人川”饭店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3时18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9的白色特斯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北辰大道浐灞一路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照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5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与某某某聚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深夜在人稀车少路段行驶,社会危害性不大,查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审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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