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 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B****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沿滩区瓦市镇街经瓦何路往大安新店镇方向行驶,13时2分,车行至瓦何路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91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沿滩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委托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7.8mg/100ml。
本院认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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