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河东区临沂**村**号。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3年4月在中国***银行临沂分行办理了一张***通宝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260201********,额度为170000元。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8年年底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该信用卡,截止2019年5月21日该信用卡账户欠款162419.67元,其中本金139272.5元,滞纳金、利息等费用23147.17元。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后,经***银行多次电话、短信、上门催收,且催收三个月以上未果,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2019年5月25、2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人分两次筹借165400元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钱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并出具谅解协议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是否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