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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诏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50624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经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3年4月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52486535********,初始信用额度2万元)尔后开始使用。2014年11月份,许某某向中国银行诏安支行申请了15万元装修贷款,中国银行诏安支行将15万元打入许某某申办的该张涉案信用卡卡内,并将该信用卡作为还款银行卡。许某某将该笔贷款使用后,将信用卡放于前妻沈某某处由沈某某归还。截止至2016年1月份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信用卡共欠本金88017.02元,于是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9日、2016年12月19日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许某某催收。沈某某于2017年先后两次替许某某归还20001元,过后再无归还欠款。

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传唤至诏安县公安局。2019年1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替其还清该张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68016.02元。

经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所欠款项68016.02元全部是装修贷款无法按期归还的逾期款项,而非信用卡使用消费所欠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报案书、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 开卡申请表、涉案信用卡交易清单、信用卡催收电子档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情况说明、证明书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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