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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伪造国家证件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2********,汉族,高中毕业,驻马店市**售楼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河南省方城县**镇**村**沟**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首套房贷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准备在***府购买二套房(首套房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购买),为减少10%的首付款比率,听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府销售员)的建议,通过微信将自己和妻子的个人信息及个人照片提供给许某某,许某某为郭某某办了一张假的离婚证,用于郭某某购买***府房产的首付比率凭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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