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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5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4时许,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中金快速路K18KM+300M路段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川F*****号轻型自卸货车逆行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蒋某某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人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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