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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 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三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从盘州市刘官街道办小地名为百亩头的地方往双凤镇大海村方向行驶,18时00分许,行驶至大海村五组路段时,该车驶离路面后,侧翻在该车行驶方向左侧路外,造成许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及无牌电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乙被家属送往华佗正骨医院检查于同日在转往干沟桥总医院的途中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系胸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26日,许某某赔偿王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与2日,许某某主动到盘州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交警中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张花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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