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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镇**村**社,系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9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0日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17时30分许,超速驾驶吉A****甲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榆树市八号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八号镇街道国家电网东路口时,与路口由南向北无证驾驶的被害人高某甲吉A****乙号两轮摩托车(后载高某乙)发生相撞,致驾驶员高某甲及乘车人高某乙受伤,驾驶员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通部门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高某乙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许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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