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4〕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信丰县**镇**村**小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赣B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信丰县城沿迎宾大道往信丰县工业园方向行驶。19时0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信丰县迎宾大道**加油站路段时,因许某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以及驾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所驾车辆碰撞到前方由其行驶方向由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戴某某,造成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拔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7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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