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崇义县**乡**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为36233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安全员兼铜车间主任,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铜车间加料班班长,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住瑞金市**镇**广场**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金纳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纳公司”)成立后,法人代表钟某某任总经理,2018年3月公司任命许某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2018年4月公司任命江某某为公司安全员兼任铜车间主任,2018年2月公司任命曾某甲为铜车间加料班班长,加料班的主要工作一是使用叉车将从铜车间打包区域已经用打包机包扎好的原材料(废铜)分装运放至车间过磅区过磅,后将原材料堆放在车间一角,二是当要进行生产时,就把原材料用叉车装运至炼铜锅炉里。
2018年2月底,曾某乙(另案起诉)通过招聘进入金纳公司,被安排在铜车间加料班工作,2018年3月曾某乙在曾某甲的指教下学会驾驶叉车,后曾某乙被公司安排为铜车间加料班叉车驾驶员。
2018年5月14日,瑞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金纳公司存在安全隐患下发了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问题中有部分叉车操作人员未持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2018年7月7日,公司尚处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曾某乙驾驶叉车作业,当日15时许,曾某乙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在厂区驾驶叉车将原材料废铜从铜车间打包区运装至过磅区,当其驾驶叉车进入车间过磅区时,未发现正站在车间内叉车前方的被害人某某,将邹某某撞倒碾压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许某某、江某某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层人员,瑞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现江西金纳铜业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在已下发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写明其公司存在部分叉车操作人员未持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问题的情况下,未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事务中未负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公司叉车驾驶员无操作证作业放任不管。曾某甲作为加料班班长,明知曾某乙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仍安排其驾驶叉车在车间内作业,导致曾某乙因违规操作,造成一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金纳公司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费用100.82万元,与被害人家属取得和解,被害人家属主动出具谅解书,要求减免金纳公司及其成员的处罚。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金纳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金纳公司及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江某某、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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