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南边*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令添,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高速路便道“****店”对面马路边,用广告牌阻碍了被害人刘某忠驾驶的小汽车倒车,与被害人刘某忠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随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的妻子万某群、儿子许某奇以及被害人刘某忠的妻子藏某枝也参与扭打。后被赶来的治安人员分开,被害人一方报警,双方等候民警到场处理。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其中,被不起诉人许某用拳头打中被害人刘某忠胸腹部,造成被害人刘某忠前肋不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许某和其妻子万某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忠的妻子藏某枝损的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2020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接到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刘某忠向公安机关递交撤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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