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6********,汉族,中专水暖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3时50分,被不起诉人许某饮酒后驾驶甘******号轿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涵洞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检测值为85mg/100ml。遂将许某带至天水市**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许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