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洪检林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通道县),务农,住湖南省通道县**镇**组。因涉嫌伪证罪,2019年6月17日被通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乙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通道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同年7月15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分别自2019年8月16日至同年8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1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通道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洞冲山场滥伐林木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许某甲为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的方法指使王某某顶罪,后彭某某、许某甲让王某某、袁某某与其签定虚假合同3份,并伪造虚假的收据、材款结清收条、检尺码单等,彭某某、许某甲还指使管理洞冲山场的被不起诉人许某乙、张某乙配合王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作虚假证明,后王某某、许某乙、张某乙在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多次作虚假证言,故意隐匿彭某某、许某甲、袁某某等人在洞冲山场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
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林木采伐合同书、银行账户活期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许某乙、张某乙、张某甲以及被告人彭某某、许某甲、袁某某、殷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许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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