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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丙寻衅滋事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05年3月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9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1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7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甲骑电动车经过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许朱里礼堂时不慎摔倒,与正在此处修路的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发生口角,随后被许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劝回。23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甲、何某乙、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等人再次来到许朱里礼堂门口辱骂谢某甲、谢某乙,与谢某甲、谢某乙发生争吵、扭打,许某丙、许某丁强拉谢某甲、谢某乙进行劝架。在此过程中,卓某某叫来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与许某甲、何某乙、许某乙等人进行互殴,造成谢某甲轻微伤、何某乙轻伤二级、许某甲轻微伤。

2、2019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乙、许某甲、许某乙到长乐区医院就诊,遇到被害人谢某乙,便伙同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在医院急诊室和急诊大厅追逐、殴打谢某乙,致其轻微伤,犯罪嫌疑人许某丙在场阻止医院保安维持秩序,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11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鼓东派出所民警在长乐区鹤上镇北山村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丙。2020年4月16日,许某甲、许某丙等人与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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