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孙子智,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7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甘J*****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甘通公路由**向通渭县城方向行驶,该客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其中小孩2人)。9时31分,孙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甘通公路59km孛家河桥附近时,被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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