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客运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子智,甘肃秉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7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甘J*****号中型普通客车沿甘通公路由**向通渭县城方向行驶,该客车核载19人,实载34人(其中小孩2人)。9时31分,孙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甘通公路59km孛家河桥附近时,被通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