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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M****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安化路西向东行驶至豪庭春天南门附近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将其带至庆阳市人民医院采集血样。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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