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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和妻子慕某某乘坐出租车回家时,因故与同车拼座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某和妻子慕某某在庆阳市******巷子下车时,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下车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追逐拦截,并用拳头将王某某右手击打致伤。次日王某某被**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

2020年4月16日,经庆阳市**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右手损伤系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3日,潘某某与王某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等费用24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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