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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凌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辽N****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老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源市辖区100公里+900米路段时驶入道路北侧路外,与蹲坐在道路北侧路外的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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