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克拉玛依**商贸有限公司调度,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南小区乐业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其朋友在其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大量饮酒后休息。次日1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新J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1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国道394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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