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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驾驶贵J26***小型普通客车从独山县卢家寨方向行经独山县环西路往独山县大学城方向行驶至独山县环西路百汇药业路口900 米(小地名:实验小学路段)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曾**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曾**的证言;3.曾**的供述;4.(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101号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乙醇含量为93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不起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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