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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公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将王某某名下的辽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及对公账户卖给犯罪嫌疑人官某,后因账户开户问题被退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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