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铅山县鹅湖镇洋洲村往河口镇工业园方向行驶,车辆途径铅山县鹅湖镇费宏大道路段时与王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双方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张某某及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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