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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10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253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04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赣G9****二轮摩托车在都昌—中馆公路121KM+600M路段撞上行人占某某,造成占某某撞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某拨打了电话110和120,主动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6.6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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