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院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卷宗3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邓州市彭桥镇绳岗村前营十字路口处时,与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碰撞,严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11月18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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