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住双城区**镇**村**委。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北镇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娇、杨立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朱某某去北镇市广宁乡汪家坟村找张某乙索要债务,并授意如不给钱就把张某乙家玻璃砸了。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朱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张某丙、李某甲携带锹把、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驾驶牌号为辽A****7黑色商务车前往辽宁省北镇市。2019年12月7日14时许,因讨债无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张某丙、李某甲等人将张某乙家玻璃砸坏。2019年12月13日,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估价,张某乙家被砸坏的7扇双层玻璃价值人民币977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方某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锹把一根;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说明、有无前科劣迹证明、借据、谅解书、协议、行政案件相关法律手续、案发现场照片、说明;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丁、王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照片、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债务问题引发,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宽处理。本院已认真听取该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初犯,本人真诚悔罪,与被害方某某和解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本案扣押(辽A****7)黑色奔驰商务车一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决定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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