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77********,汉族,大学本科,系丹东市**学校**,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9的灰色炫威牌小型轿车在丹东市振兴区中心北路**小区门前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国门湾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处警时发现周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将其交由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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