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窑山村**塘**号,家住上饶市信州区铭士康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赣E*****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沿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桥南至大市场钟灵路红绿灯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1.5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查获现场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