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404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现住沈阳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援律师:薛某某, **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商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民市迎宾路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户籍身份信息、现场查获车辆照片及抽血照片、无前科劣迹证明;2.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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