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祖***,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819*****,维吾尔族,中专,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住岳普湖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巴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巴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祖***2019年9月13日下午北京时间16:30许时到巴楚县英吾斯塘乡**村***巴扎,与朋友与玉***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在巴扎上与朋友阿***,阿***,玉***等人碰上并与他们一起到玉***的家,四个人一起喝了“热依汗”牌红酒,喝完酒后2019年9月13日北京时间23:00许时,被不起诉人祖***以回去岳普湖县***乡***村的家为目的,醉酒驾驶自己新Q***号牌《北京》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巴楚县***乡塘努尔***村的柏油路上由东向西的方向行驶,行驶至巴楚县***乡***村检查站时,被检查站的民警以酒驾的嫌疑查获并移交给交警大队,交警以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是,其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因此交警以醉酒驾驶的嫌疑把被不起诉人祖***带到巴楚县***镇卫生院抽血,将血液样本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3075号鉴定意见鉴定为:祖***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83.45mg/100ml。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祖***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祖***在侦查和起诉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开展工作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表现态度积极,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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