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五莲县城区**汽车租赁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3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路七宝山路段时,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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