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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黄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C*****的黑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兴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蚌埠市兴中路与东海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2019年11月2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15mg/100ml,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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