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下午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禁捕的情况下,在禁止捕捞区域望江县**镇**村大轮码头客运渡口附近长江水域内放置“地笼”2条。次日上午6时许,汤某某在收“地笼”时被望江县禁捕巡逻执法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移交望江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汤某某“地笼”2条、鱼86条重一斤六两,透明虾若干重八两。
经望江县渔政执法大队确认,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捕捞的水域系长江四大家渔保护区及长江江豚保护区,属于禁止捕捞区域,捕捞使用的渔具认定为地笼网,属禁用渔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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