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下午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经过同村余某某家外时,见余某某家没有关门,便产生盗窃的想法,施某某进入室内后,在余某某卧室床上枕头下的钱包内盗窃19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2020年3月12日,施某某主动到资中县公安局龙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